● 交警部门:可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而不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
●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如根据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或结合其他证据能够分清事故责任的,可以依自己查明的事实作出判决。如法院也无法查清事故责任,可分为两种情况:
● 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与当事人的行为之间因果关系清楚,但事故责任无法分清。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首先应按照机动车有责任的标准由交强险赔偿;超过交强险范围的,再由双方当事人按照公平原则分担责任。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可直接根据规定,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 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与当事人的行为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并不清楚,事故责任更是无法分清。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裁定驳回原告诉请,而不能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此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规定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如何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 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 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 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