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房屋抵押物存在银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冻结房屋,并在冻结房屋查封时告知抵押权人。有关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抵押担保的债权,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不得增加。人民法院虽未通知抵押权人,但有证据证明抵押权人知道查封、扣押的事实,抵押物担保的债权数额自知道之日起不增加。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等待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第一次登记等待查封、扣押、冻结的,自动生效。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登记,并通知实施查封的人民法院,扣留、冻结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件、记录。其他人民法院等待查封、扣押、冻结未登记财产的,应当制作笔录,由执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签名,或者通知执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或者写下来。法院查封财产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