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一个医保年度内,门诊起付标准为100元(已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社区卫生机构不设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上至封顶线1500元部分,按以下比例报销: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50%,市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报销比例为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