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唐会要·卷八十二·休假》记载:“(开元)二十四年二月十一日敕:寒食清明,四日为假。大历十三年二月十五日敕:自今已后,寒食通清明,休假五日。至贞元六年三月九日敕:寒食清明,宜准元日节,前后各给三天。”
由此可见,寒食节和清明节在唐代合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