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株洲市海绵城市建设工程技术管理,规范海绵设施验收流程,确保海绵城市相关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等规定,结合株洲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株洲市范围内含有海绵设施的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过程管理。
第三条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验收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应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程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审查合格后的设计文件实施建设,并组织专项验收,验收工作应符合国家、湖南省以及株洲市相关规定。
第五条 由建设单位组织的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程验收工作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工程范围内海绵设施进行专项验收,即按照工程性质及规模组织好检验批、分项分部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
(二)专项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申请组织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程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应进行整改;验收合格的,出具《株洲市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见附件)。
第六条 建设单位组织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程方案设计审查意见、施工图审查意见、设计变更审查意见;
(二)竣工图、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文件、施工记录;
(三)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部分项工程检查验收记录及影像资料;
(四)主要设备、材料的合格证和检验报告。
第七条建设单位可以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现场检验海绵设施是否达标,并对结果负责。
第八条交付竣工验收的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九条 住宅小区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专项验收可纳入住宅小区竣工验收一并进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