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夜间(22:00至次日6:00)进行产生噪声的装修、施工、娱乐等活动。
在日间(6:00至22:00),产生噪声的装修、施工、娱乐等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声,不得超过相关标准。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警告或者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