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规定,当公司没有履行能力时,可以申请追加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具体来说,如果公司没有资产可供执行,可以申请追加股东在抽逃、转移财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条,规定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1。
此外,还有其他情况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例如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股东抽逃出资、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股东未尽清算义务等2。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申请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执行方面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来进行,有明确的规定可以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的不得变更或追加3。因此,如果股东已经完成了向公司出资的义务,且认缴出资期限尚未届满,那么以股东未实际出资为由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可能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3。
综上所述,新公司法允许在公司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追加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