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动产质权登记并不是自登记时生效,而是自交付时生效。
在我国,特殊动产主要包括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这类动产的物权变动有着其特殊性。具体来说,当这些特殊动产进行质押时,虽然登记是一个重要的环节,但质权的设立并不是从登记时开始生效,而是从质物实际交付给质权人时开始生效。换句话说,交付是特殊动产质权生效的要件。
然而,登记在特殊动产质权中仍然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未经登记的质权,虽然对质权人和出质人之间具有约束力,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意味着,如果质权没有进行登记,那么在面对不知情的第三方时,质权人可能无法主张其权利。因此,尽管登记不是质权生效的要件,但对于保护质权人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综上所述,特殊动产质权登记并不是自登记时生效,而是自交付时生效。登记的主要作用是确保质权在对抗善意第三人时的有效性。在进行特殊动产质权设立时,应确保交付和登记两个步骤都得到妥善处理,以充分保障各方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