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0千瓦及以上、 5万千瓦以下的小水电站以及其它接入地(市)级及以上电网的小水电的发电机组并网。
电站建设因地制宜,按规模分别由省、地、县审批,鼓励自制水力发电设备。并入国家电网后,小水电的所有权和管理权不变。